網戀“結婚”半年散伙 彩禮該不該還?法院這樣判

本期主講律師 林琳
金博大(漯河)律師事務所
案例:周某與王某2021年網戀相識,之后周某先后給付16.8萬訂婚款、2萬商量錢、10.8萬送好錢,還買了價值2.3萬的“四金”,總彩禮超30萬。2023年10月兩人舉辦了婚禮但未領結婚證,但不到半年兩人分手。周某起訴要求返還彩禮,法院最終判決王某及其父母連帶返還15萬元及“四金”。
問題一:本案中,哪些錢算彩禮?法律如何界定范圍?
林琳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彩禮需結合給付目的、當地習俗和財物價值綜合認定,而節日小額禮物、日常消費支出等不屬于彩禮。本案中16.8萬元訂婚款、10.8萬元送好錢等大額現金,以及2.3萬元的“四金”,均是為締結婚約給付的財物,符合彩禮特征。而結婚典禮上的紅包錢以及節日微信轉賬等,屬于增進感情的贈與或人情往來,法院通常不予認定為彩禮。
問題二:他們雖然沒有領結婚證,但已經舉辦婚禮,且共同生活了幾個月,彩禮還必須退嗎?
林琳律師:這樣彩禮并非必須全退,法律會綜合多因素裁量。根據法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的,需結合共同生活情況、彩禮使用、當地習俗等確定返還比例”。可見,若已共同生活,法院會結合共同生活時長、彩禮用途等調整。如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且彩禮數額較高,法院結合嫁妝情況酌定返還15萬及“四金”。
問題三:女方父母為什么一起承擔返還責任?什么情況下會連帶返還?
林琳律師:這取決于父母是否實際接收或保管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作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返還責任。但如果女方父母未參與接收或保管,則無需承擔責任。
律師介紹:林琳,金博大(漯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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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瘦馬 編審:王輝 終審:盧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