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暴力抗法,阻礙我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分子,必須要依法嚴厲打擊,堅決維護執法權威!”
10月6日上午,舞陽縣公安局局長黃超文在醫院看望慰問依法執行公務負傷的民警時,對隨行的縣公安局相關部門負責人做出指示。
10月5日上午,舞陽縣公安局文峰派出所值班民警管世拯和同事在處置一起阻礙道路施工警情時,文峰鄉七里村村民寇某某趁民警不備,突然使用磚頭將民警管世拯頭部砸傷。局長黃超文接報后,在第一時間做出指示,對受傷民警進行全力救治,同時要求局治安大隊立即介入,對這起暴力襲警案件進行偵破。
10月6日上午,黃超文一行趕到縣人民醫院看望慰問負傷的民警管世拯。
黃超文表示,要對對抗執法權威、挑戰法律尊嚴、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分子依法嚴厲打擊,維護民警權益,維護公安機關權威,維護國家法律尊嚴。
寇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犯罪已于10月6日晚被舞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普法小貼士:暴力襲警都有哪些后果?
《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
自2019年2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第八條明確規定: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積極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五)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威脅、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的;
(九)被錯誤追究責任或者受到不公正處分、處理的;
對于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規定中明確指出: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民警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支持民警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黃曉婭 編審:胡永全 終審:汪中東